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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水县智慧城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1-11-25 15:26:39   浏览:213次


关于吉水县智慧城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1-11-19 16:23:05 来源: 作者:吉水县发改委 点击数:8【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吉发(基)〔2021〕360号

关于吉水县智慧城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

建议书的批复

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恳请批复吉水县智慧城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实现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蝶变”的目标,根据县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吉水县智慧城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项目代码:2111-360822-04-01-222785  )。

二、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三、项目建设地点:吉水县。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来德。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围绕智慧城市进行建设,建设内容涵盖数字体育馆、智慧停车、智慧农贸市场、城市交通站牌及广告牌智能化升级建设以及智慧数据中心、城市运营指挥中心(一期)建设。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和银行贷款。

七、本项目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八、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理下一步审批程序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只能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理下一步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争取早日开工,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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