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1-05 08:25:06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凤凰县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凤凰县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新田垅 邮编:416200
联系电话:0743-3506055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凤凰县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湘西州凤凰县虹桥西路北侧,文化路西侧
建设单位
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长沙博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情况
凤凰县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位于湘西州凤凰县虹桥西路北侧,文化路西侧,南侧紧邻虹桥西路,东侧为文化路,中心地理坐标E109.35,N27.5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结论
1. 建设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凤凰县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人防指挥中心业务用房、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厕,并完成室外给排水、供配电、绿化、道路硬化、土石方等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975.73m2,总建筑面积2324.7m2,其中:人防指挥中心业务用房2023.90m2、垃圾站50.50m2、公共卫生间153.30m2、警务用房12.00m2、出地面楼梯85.00m2。
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大气:凤凰县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的二级标准,不存在超标现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达标判断,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项目区域氨气、硫化氢可以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2-2018)附录D中规定的标准限值。TSP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的一级标准。
地表水:北园水厂、庄上(沱江)断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Ⅱ类标准、表2、表3中标准限值。本项目区域沱江水环境可达到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地表水达标。项目地北侧小溪各监测结果显示北侧小溪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
噪声:项目噪声监测点在昼夜间声环境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4a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3.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施工期
通过工程分析知,项目施工期会给所在区域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将对工程周围的环境敏感点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经采取本环评提出防治措施后,其影响能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2)运营期
①废水
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表明,本项目所采取的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排入凤凰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由吸污车运至凤凰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凤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最后达标排放至沱江,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②废气
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分析表明,本项目的大气污染物NH3、H2S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项目中的二级标准,TSP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建成后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很小,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③噪声
根据营运期厂界噪声预测结果可知,正常情况下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4a类标准,对周边声环境影响不大。
④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人防办公生活垃圾、公厕生活垃圾。所产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与垃圾压缩站一起清运处理。近期运送凤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远期运至吉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会产生固废二次污染,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4.总量控制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环生态[2016]151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分析,本项目被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有COD、氨氮、SO2、NOX,VOCs为指导性指标。
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氨气、颗粒物。本项目不涉及到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故项目不设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本环评建议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凤凰污水处理厂控制指标内,不另行申请。其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32t/a、NH3-N:0.0182t/a。
5.环境限制性因素分析
本工程建设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
6.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符合国家负面清单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淘汰或禁止类别,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7.总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所在地交通便利,项目选址合理可行,项目建成后所产生的“三废”和噪声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各污染物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在采取措施后风险可控。只要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建议,并加强环境管理,在确保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要求与建议
(1)严格落实本项目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能投入运行。并严格接受环保主管部门对其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
(3)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强化环境管理。设置1~2名环保兼职人员,督促实施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4)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环境管理。
(5)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6)上述评价结果是根据本项目的规模、布局、经营内容、原辅材料用量及与此对应的排放情况等基础上得出的,如果布局、规模、经营内容和排污情况等有所变化,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另行申报。